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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四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利用我区乡村旅游资源,促进乡村民宿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进一步规范全区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区乡村民宿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民宿发展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9〕2号)、《厦门市乡村民宿建筑防火技术指南(试行)》(应急厦消〔2019〕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乡村民宿的界定和试点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乡村民宿是指试点区域内的村(居)民或者其他经营主体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合法民宅,在符合村镇发展规划要求前提下,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我区乡村民宿试点范围
(一)市、区乡村振兴示范村;
(二)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
(三)中国美丽休闲乡村;
(四)福建省最美休闲乡村;
(五)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
试点区域应具有人文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等特点,并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休闲体验。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公益林、沿海防护林基干林等生态坏境敏感区域及河道管理蓝线内禁止新建、扩建乡村民宿项目。
第三章 乡村民宿的开办条件
第四条 乡村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乡村民宿应利用民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中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进行开办,单栋民宅用于经营的客房数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超过上述规模要求的,应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建筑要求。乡村民宿建筑应进行房屋安全评估鉴定,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乡村民宿建筑还应符合厦门市农村房屋建设相关规范和风貌保护要求,并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三)环保要求。生活污水应通过三格化粪池接入污水管网,其中,经营餐饮的,厨房污水应通过隔油池接入污水管网;餐饮有油烟由专用烟道高空排放,废油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处理。
(四)消防要求。乡村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厦门市乡村民宿建筑防火技术指南(试行)》(详见附件1)的技术标准及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细则要求执行。
(五)其他要求:
1、客房及卫生间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处理,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乡村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乡村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乡村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乡村民宿安全负责,应当安装乡村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乡村民宿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11、乡村民宿经营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显眼位置公布投诉电话。
12、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四章 乡村民宿的申办流程
第五条 乡村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符合乡村民宿开办条件的按照以下流程(示意图详见附件2)办理:
(一)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商事主体登记,并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经营民宿”。乡村民宿经营者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小餐饮”登记管理。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市行政审批管理平台,推送给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在区文化和旅游局)。
(二)乡村民宿正式营业之前,经营者应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如下:
1、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3);
2、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经营业主承诺书(详见附件4);
3、营业执照;
4、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乡村民宿应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登记手续;
5、乡村民宿各层疏散示意图;
6、合法批建手续证明材料;
7、房屋安全评估鉴定报告。
(三)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乡村民宿经营者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建设、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环保、属地镇(街)等部门到现场进行事前指导和确认,并召开联席会议对是否符合乡村民宿开办条件进行研究,并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对符合条件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登记备案,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结果提交至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业主并提出整改建议,待整改完毕后可纳入下一批重新申报。
第六条 区公安部门应及时指导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的乡村民宿经营业主按程序申请纳入“入住登记信息系统”,并签订《乡村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纳入统一管理。
第七条 乡村民宿发生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或停业,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乡村民宿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及时上报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乡村民宿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乡村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设立相关投诉渠道,受理并处理群众、游客投诉举报。区公安、消防、建设、旅游、市场监管、卫生、房管、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层级分工将乡村民宿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时效。
第九条 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乡村民宿经营者未登记备案、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按职责层级分工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执法。
第十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对游客在住宿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乡村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断完善乡村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和应急设施。
第十一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发生下列行为者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物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四)提供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及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成立乡村民宿协会,乡村民宿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一)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
附件:1.《厦门市乡村民宿建筑防火技术指南(试行)》
2.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经营申报流程图
3. 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信息采集表
4. 厦门市翔安乡村民宿经营业主承诺书(范本)
5. 厦门市翔安区乡村民宿试点区域名单